指导生态示范创建。 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指导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 环境保护 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综合司,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实行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双重领导、以生态环境部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所属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区域督察局,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 (四)法规与标准司,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八)水生态环境司,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十二)土壤生态环境司,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 节能 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统一发布国家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 机关党委,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调查评估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