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何入市尚未有明确答案。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程序,明确增加“城乡规划”作为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依据,并拟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集体土地入市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南都记者还注意到,此次二审稿还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入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与一审稿中规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不同。 这也意味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的具体办法的制定权和决策权被进一步升格,或将有助于相关政策制定更加审慎完善。 征地补偿依片区综合地价确定 土地征地价格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南都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此次二审稿拟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对征地价格进行细化,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所依据的片区综合地价,当至少每五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这与上一次草案中规定,片区综合地价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而言,有了更明确的表述。 据悉,此次修改后的二审稿内容明确,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五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来源: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