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而此次税延养老险细则的出炉,恰恰是共建共享原则在养老金领域的具体体现。 4月份,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门发布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试点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5月7日,银保监会等部门又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明确税延养老险的设计原则、交费方式、收益类型等规范。 如果说试点通知是打开了大门,此次颁布的细则,则明确了方向和路径,商业养老保险的政策环境迎来春天。 自本世纪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伴随着家庭规模缩小而导致的家庭保障能力下降,以及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单位保障制度瓦解,老无所养成为很多人的忧心之处。从全球养老金制度的发展规律来看,发展多层次的养老金制度,几乎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实现“老有所养”的唯一可行之路。 所谓多层次养老金制度,就是指由家庭养老、公共养老金制度、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制度以及商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的养老金制度体系。其实质是由不同主体来分担老年收入的责任。 公共养老金(第一层次)是依靠劳资双方和政府的力量,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第二层次)主要是劳资双方的责任,而商业养老险(第三层次)则主要体现个人责任。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而此次税延养老险细则的出炉,恰恰是共建共享原则在养老金领域的具体体现。 此轮通知和开发指引可谓亮点颇多,有利于商业养老保险的健康和蓬勃发展。 首先,真正体现了“保险姓保”的原则。在一段时间内,我国的部分保险产品,或者出现过度“重投资、轻保障”的倾向,各种万能险花样百出;或者过分依赖于政策性保险业务(如经办社会保险),开发符合市场需求产品的能力不足。而此次细则强调保险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回归了保险的本质和基本功能。 其次,此次政策“组合拳”既有鼓励,更有规范。税收递延的试点重在鼓励,开发指引则重在规范。因为只有规范的保险产品才值得鼓励。 最后,保险产品的设计充分尊重了消费者的需求,体现了供给侧改革的思路。例如,保险责任包含了年老、全残和身故三种形式,承保的风险类型更加多样化;领取时不仅明确了可以终身领取,还提供了其他多样化的领取方式;除此之外,在收益类型、产品转换等方面都给予了参保者较大的自主权利。 随着此前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呼之欲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逐步定型、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政策支持框架也已基本到位,再加上此次商业养老险税优政策的落地,多层次养老金政策体系已初见端倪。 不过,虽然政策加速器已启动,市场表现却仍要靠商业养老险公司的内力。中国拥有全世界最大的商业保险潜在市场,但保险深度和广度都远不及发达国家。前不久,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叫好不叫座的情况,就说明了商业保险公司仍准备不足。因此,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不仅要靠政策环境,更要练好内功,才能真正满足公众“老有所养”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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