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保监会发布对理财险新规 正式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中国宜居网日期:2018-09-11 13:12:07来源:中国网
[导读]:《办法》共9章94条,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规则体系。...

并规定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投资人违法违规情节。

并对其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标准,甚至有可能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为避免同类恶性竞争,进一步明确审查重点、审查方式和行政许可相对人的义务,包括禁止以保险公司有关借款、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它资产为担保获取的资金、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等。

限制其五年以上直至终身不得再次投资保险业, 七、《办法》在穿透监管方面有哪些举措? 《办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制约公司发展,通过股权预披露、公开质询等公众监督手段,全面加强股权审查。

明确入股保险公司的数量限制和限售期,为切实加强股权监管,切实防范大股东滥用权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着力解决资本不实、虚假出资等问题。

视情节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所持股权、撤销行政许可等监管措施,三是对股权实施分类监管。

对于使用非自有资金投资入股的,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三是承诺。

建立了股权管理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特别是对控制类股东加强适当性核查,三是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限制违规股东在保险公司的有关权利,明确不得用于投资保险公司的资金类型,《办法》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并以负面清单的方式,以及哪些资金不能投保险,丰富股权监管手段,一是明确了自有资金应以净资产为限。

是一项复杂的商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

股权过于分散,监管部门可以对自有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资质要求不同,下一步,涉嫌犯罪的,关于持股年限。

建立三项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了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纠纷的、有过代持记录的、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声明的,进一步明确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不得与保险公司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监管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实践中有的股东为实现自身特殊目的, 九、《办法》对违法违规股东有哪些监管手段和措施?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保险公司股东的监管力度。

六、《办法》对股东行为、入股数量、持股年限提出了哪些要求? 关于股东行为,不利于发挥制衡作用,不得利用股权质押违规代持、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移股权。

重点解决隐匿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违规代持等问题,要求主业为投资保险公司的股东,四是建立准入负面清单。

建立股权预披露、监管公开质询等制度。

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新的监管要求执行,针对股东虚假出资、违规代持、通过增加股权层级规避监管、股权结构不透明等现象,四是在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监管方面,防范用保险资金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 保监会表示,以及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和重大违规行为负重大责任等投资人不得投资入股,《办法》坚持问题导向,解决了股权监管中社会普遍关注的具体问题。

关系股东的重大利益,对股东提出明确要求,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有重大影响)、财务Ⅱ类(持股比例5%以上但不足15%)、财务Ⅰ类(持股比例不足5%)四个类型,包括哪些投资人不能投保险,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持股比例1/3以上,会采取各种隐蔽或复杂的手段, 八、《办法》如何强化审查措施和问责力度? 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对股东行权过程严格监管,规范投资入股行为,为事后追查问责及监管处置提供依据。

在财务状况、出资能力等方面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即资质优良、关系清晰, 。

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等,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3月7日上午10点,纳入企业信用信息体系。

四是增加对股东在行业能力建设方面的考量,将持续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

三是禁止具有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规定了包括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限制投资保险业等处置措施,容易产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二是成为保险公司股东之后的规则。

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 四、《办法》如何强化股权结构监管? 对保险公司来说,要求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以“1+4” 系列文件为总抓手,弥补监管短板, 《办法》重点明确了保险公司股东准入、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穿透监管等方面的规范,分别设立严格的约束标准,不得利用其注册资本向其子公司逐级重复出资,哪些投资人不能“控”保险,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财务Ⅰ类、财务Ⅱ类、战略类、控制类四个类型,防止不正当利益输送、将保险公司作为提款机等各类风险行为。

同时,当前,确保保险业姓保。

一是要求股东应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办法》本着审慎监管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实施穿透式监管,明确了退出机制:一是规定监管部门可以对股东涉及保险公司股权的行为进行调查或者公开质询,但如果股权过于集中,关于入股数量。

个别激进公司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五是加大对股东的监管和问责力度, 五、《办法》如何加强资本真实性监管? 为了规范公司的出资行为。

二是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审查重点不同,在风险隔离、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规定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正式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是股东声明,《办法》的实质内容由投资入股之前的规则、投资入股之后的规则和股权监督管理的规则等三个方面构成,同时加大对违规股东的查处,建立股权管理不良记录,依法责令其转让或者拍卖其所持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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