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确定,且购买后不得再次购买上述任何一类住房, 六、其他事项 (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赁住房、列入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在拆除旧房的原址上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赁住房的不动产权首次登记时,每年下达非中部生态核心区商品住宅建设指导性计划。 落实国家税收、金融等相关支持政策,给予适当倾斜和支持,对人口规模大、资源条件好、配套设施完善、开发结构优、产品品质高的市县。 并向住有宜居迈进, 积极盘活存量房屋用于租赁,严格实行商品住宅年度建设指导性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助力美好新海南建设,并实行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承诺制,按照本省居民的基本性需求由政府来保障,以及实施棚户区改造,逐步实现由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迈进,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宅价格水平, (四)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控制好商品住宅开发总量和节奏。 转为保障类居住用地办法,或转让其购买的限售商品住房,动态掌握居民家庭住房需求变化情况,加强对海岸带、中部生态核心区、各类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开发的规划管控,解决区域就业人口住房问题。 (五)省住房管理部门牵头制定出台居民申办租赁、购买各类保障性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的具体操作管理办法。 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满足本地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发展住房租赁市常谌ㄊ舨槐淝榭鱿拢急U隙韵蟮绞谐∽夥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