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起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执行新政策!速看
中国宜居网日期:2019-08-24 22:09:51来源:
[导读]:(搜索“fang-zhuozhuo”,加小编微信进入吉林特价房微信群,和众多群友high聊楼市!)2019年3月8日,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的议案》,同意对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提取使用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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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8日,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的议案》,同意对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提取使用政策调整

一、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住房且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购买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一年以上。

二、职工(含配偶)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提取购房首付款。具体提取额度,按照《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五条执行。

三、职工(含配偶)不得以购买非户籍地或非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贷款使用政策调整

一、当个贷率超过85%(含)以上时,暂停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当个贷率低于85%时,恢复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二、缴存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如离异后任何一方单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符合离异满一年的时限要求。

三、恢复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时限至法定离退休年龄,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延长至法定离退休年龄后五年政策。

  上述政策调整于2019年4月8日起执行。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8日

关于部分使用政策调整的解读

  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积极响应国家、省、市政策精神,着眼于我市民生改善和“去库存”工作实际,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高效宽松的公积金使用政策,为缴存职工提供了充足的住房消费资金支持,有效促进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随之也带来资金流动性不足问题,虽然中心通过实施贷款轮候发放、申请授信贷款、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等有效措施,积极应对资金流动性偏紧问题,但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一直高位运行,截止2018年底已达到98.8%。

  2019年,按照国家“因城施策、分类指导”要求和住建部《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支持职工首套首次刚性住房需求,彰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互助性原则,构建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健康运行,为此,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四次会议审议下发了《关于同意对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进行调整的决议》,对我市部分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

  政策解读

  政策一、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住房且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购买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一年以上。

  解读: 此政策是指如果职工所购房屋在一年内(365天)交易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申请公积金提取会受到时间限制。此政策主要是为了打击和防范利用同一住房频繁变更产权的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

  政策二、职工(含配偶)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提取购房首付款。具体提取额度,按照《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五条执行。

  解读:此政策即取消提取首付款。职工账户余额可用于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可预提12个月还款额)或提前部分还款,此政策也适用于商业按揭购房贷款。

  政策三、职工(含配偶)不得以购买非户籍地或非住房公积金繳存地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读:此政策是贯彻国家“房住不炒”精神,最大化满足本市职工住房刚性需求。

  政策四、当个贷率超过85%(含)以上时,暂停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当个贷率低于85%时,恢复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解读:此政策是在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位运行情况下,为优先满足本市缴存职工的公积金提取和使用需求而出台。异地贷款业务暂停后,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仅以在本市缴存数据为依据。

  政策五、缴存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如离异后任何方单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符合离异满一年的时限要求。

  解读:此政策是防范为获得多次购房贷款资格而刻意变更婚姻关系行为,对离异后的贷款时间进行限定,以制约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购房投机行为。

  政策六、恢复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时限至法定离退休年龄,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延长至法定离退休年龄后五年政策。

解读:此政策是为规范统一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的时限,保持三者时限一致性。

  上述政策于2019年4月8日起执行,职工购房日期在2019年4月8日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在2019年4月8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新政策执行。存量房购房日期以《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为准,增量房购房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同时,2019年4月8日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推出三项惠民举措,一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议要求,增加吉林银行为“公转商”贴息贷款承办银行,提升“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办理效率。二是开办商业购房贷款和公转商贷款对冲还贷业务,为此类购房贷款职工还款提供“只跑一次”便捷服务。三是公积金存量房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将由一家扩展至六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吉林银行)受托银行,拓宽公积金贷款便民服务渠道,为贷款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多元化服务。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8日

来源|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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