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买房十年后被起诉 发现前房东一房二卖
中国宜居网日期:2019-01-09 20:02:00来源:[db:出处]
[导读]:  原标题:业主买房十年后被起诉,发现前房东一房二卖还恶意申请仲裁  房东串通他人一房二卖,还恶意申请仲裁。  1月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

  原标题:业主买房十年后被起诉,发现前房东一房二卖还恶意申请仲裁

  房东串通他人一房二卖,还恶意申请仲裁。

  1月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案。法院审理查明,该案房东串通他人一房二卖,还依据串通拟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恶意申请仲裁,获得仲裁支持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上海一中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房东串通他人“一房二卖”

  据法院介绍,2004年,秦某为了还债,将上海市一套动迁安置房出售给了谢某,总价35万元。当时,因政策原因,房子不能立即过户。双方约定由谢某先付25万元,剩下的10万元在过户时付清,并出具《承诺书》载明此事。

  2005年下半年房子竣工,经过双方协商,谢某又支付给秦某5万,总计30万元。秦某将钥匙交给谢某,谢某将房子装修好后便住了进去。

  2015年4月,在入住房子近十年后,谢某突然收到一份法院寄来的起诉状和开庭传票。起诉状中,起诉人吴某明确要求他立即搬离居住的房屋。

  吴某凭什么要求谢某搬离?原来,秦某与谢某签订合同后,又在2006年将房屋以46.5万元“出售”给了吴某,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在吴某正是基于产权人的身份要求谢某一家搬离房屋。

  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虽于2006年10月取得房屋的产权证,但实际并未获得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其应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向合同相对方秦某主张权利,故法院驳回了吴某要求谢某搬离的诉讼请求。

  为了进一步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的权利,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秦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主观恶意明显。吴某与秦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未约定交房时间,吴某在2006年10月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也没有要求秦某交房,在谢某入住近十年后才起诉要求搬离,有违常理。秦某与吴某另行签订的《协议书》也载明,谢某已支付秦某30万元,证明吴某对谢某与秦某之间的约定是清楚的。吴某与秦某签订合同后,秦某将收到的37万元房款退还给吴某指定的案外人,也明显与正常房屋交易习惯不符。

  综合多种情形,一审法院认定吴某与秦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谢某利益的情形,于2017年2月作出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2017年7月,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了上述判决。

  房东恶意申请仲裁

  然而,就在2015年9月,谢某提起确认秦某、吴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的三个月前,秦某依据与吴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要求吴某支付相关房款为由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海市仲裁委员于2016年1月出具裁决书,支持了秦某的仲裁请求。2018年1月,秦某在已经明确知晓自己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的情形下,拿着仲裁裁决书向上海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一中院审查后认为,该仲裁裁决执行依据的重要事实即秦某与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由2017年7月的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该仲裁裁决系基于当事人之间无效的合同而作出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假的法律关系。根据其捏造案件事实,且损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形,谢某的申请符合人民法院支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上海一中院遂裁定不予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裁定作出后,上海一中院向作出该仲裁裁决的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多措并举防范虚假仲裁。该司法建议得到了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的及时回复。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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