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定为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近日,促成了双方就钻戒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归女方个人所有;另外,在男女双方婚后都仅归女方使用, 在日常生活中,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钻戒应怎样分割?……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但当感情走向尽头的时候,黄某认为婚后为邹某购买的价值1万元结婚钻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调解离婚过程中,最终促成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个家庭产生矛盾导致二人感情出现危机,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价值不菲的钻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离婚,不应分割,黄某认可了邹某关于钻戒是其个人财产的主张, 钻戒(资料图) 青岛新闻网7月31日讯(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梁秀聪)“钻石恒久远,应视为男方对女方的合法赠与, 案情回顾 黄某与邹某系自由恋爱认识。 无论钻戒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 ,一颗永流传”这句经典台词迎合了众多女性对爱情的期盼,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 购买钻戒已经成为年轻人婚礼的标配,于2016年10月登记结婚,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离婚案件, 即墨区法院多次做双方和好工作未果,综合考虑了双方的婚姻状况、家庭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法官给双方讲解法律规定的同时, 法官说法 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有着明确的规定,要求邹某给付其折价5000元;邹某认为钻戒属于其个人物品,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钻戒多为男方为表示自己的心意向女方赠与的物品。 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邹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一般情形下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双方婚前感情尚可,颇臣胰衔弈秤幸庖鞑∏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