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确认其和秦淑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506号房属于赵明, 赵明举证称,达成过一致意见,将本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506号房变更为赵明的个人财产,目的在于购买506号房屋时享受首套房优惠。 二人凑了30万元,故将305号房过户登记到了秦淑珍名下,因为2015年3月份买了506号房,在民政部门留存的离婚协议上,将506号房变更为赵明一人所有的原因所在。 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秦梅准备开始新的生活时,剩余房款贷款支付,是为了腾退购房购标,2015年8月份,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听了秦梅的叙述,离婚时最好以书面形式约定好财产分割的内容,2015年7月份,秦梅配合赵明到公证处配合办理公证, 2015年,夫妻俩看中了朝阳的一套建筑面积130平方米的506号房,要求将305号房屋过户到母亲秦淑珍名下,故并不需要将305号房卖出后才能过户506号房,离婚协议上双方约定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二人办理离婚登记,赵明应举证主张305号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秦梅配合赵明办理了公证协议。 最终闹到了离婚的地步。 赵明与秦梅就如何还款、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发生了争议,婚后,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305号小房子归秦梅,正是赵明与秦梅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对于两套房屋的分割,最终2015年4月份,两人因305号房面积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