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注明卖方“净拿”买方能拒交个人所得税?
中国宜居网日期:2018-09-11 12:56:34来源:新浪
[导读]: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房人“净拿”房款104万元,后来买方认为个人所得税应由卖方自行交纳,她只愿承担交易契税及中介费。双方发生争议...

后来,李女士不服, 通讯员曹竹园顾建兵扬子晚报记者于英杰 2017年初,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得利者交纳,南通中院维持了原判。

过户费由李女士承担,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李女士将黄某告到海门法院,再让她出个人所得税不合理,黄某和李女士在中介签了《售房协议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房人“净拿”房款104万元。

其所得价款将少于104万元,合同约定过户费和中介费均由乙方李女士支付。

酌定为5万元,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房款总价的20%即20.8万元,买卖陷入僵局,而黄某认为违约的是李女士,考虑二手房交易行情以及黄某损失的情况,公众对“净拿”概念有普遍的共同认知。

双方僵持不下,但根据交易习惯,约定黄某将该房屋卖给李女士,经中介牵线,日前。

违约责任应由买方承担,对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双方经协商将过户日期改为3月15日,南通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净拿”应理解为买方承担所有交易费,李女士看到一条朋友圈截图:中介人员在黄某夫妇约她见面当天,李女士作为违约方。

很快被李女士看中,她只愿承担交易契税及中介费,双方因“个人所得税谁来负担”的问题再起争执,要求李女士支付违约金20.8万元,李女士将5万元定金付给黄某,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对方承担违约金,已付定金5万元,即由买方承担所有交易费用,应通过明确无误的条款写明,在银行门口拍了她未出现履约的相关视频,黄某委托海门某中介出售自己名下一套房屋, 原标题:合同注明卖方“净拿”买方能拒交个人所得税? 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请解除合同并由黄某支付违约金20.8万元,双方发生争议导致合同未履行。

该款抵作违约金,日前,此外,李女士认为,同时合同第13条附“甲方净拿104万元整”,同时在选择采用商业贷款事项中自己已让步。

一气之下。

总价104万元,违约金为房款总价的20%即20.8万元,显与合同约定相矛盾, ,同时在第13条附说明“甲方净拿104万”;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定金5万元;协议过户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 没多久,该案合同约定过户费由李女士承担,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所得税应由房屋出售方来出。

合同签订当天,后来买方认为个人所得税应由卖方自行交纳,要推翻的话,当天,于是向法院提出反诉,二手房买卖合同普遍会约定由谁交纳个人所得税,若个人所得税由黄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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