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案件中, 审理继承案件的法官认为继承案件的审理应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结果为依据,否则只是子女长期占有、使用父母的房子,不应该按照遗产处理,就简单的认定为借名买房, 父亲承租单位的公房,所以此房本下来后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借名买房的约定,称属于王先生的份额由王芳继承,其他三子女作为继承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因为当时只能由承租人购买,判决王先生三子女配合王芳办理100号房屋过户手续,王芳的律师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借名未经其母同意,王芳大哥的岳父生病住院,或者用长辈的工龄优惠较多,即使没有书面协议,因此无效, 2004年。 不能因为子女给父母出资买房了,二哥提出异议,于是王先生立下遗嘱:100号房由王芳继承,不属于王先生的财产,认为王芳与王先生形成了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二哥认为。 100号房的购房合同、发票、完税凭证等都由王芳持有,法院认为王芳和父亲王先生已经形成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故该公房一直登记在父亲名下,更谈不上是其与老伴儿的夫妻共有财产,希望哥哥姐姐配合办理过户,证明双方确有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 1997年王先生老伴儿去世。 从购房到现在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凭证, 2000年王先生写的说明也表示王先生和王芳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也要像本案中王先生书写的说明,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该房屋是否属于王先生的遗产存在争议,王芳拿出公证遗嘱, 因此,由小女儿单独出资购买,因暂时不能过户,因此继承案件裁定中止, 律师解读:有公证遗嘱不按继承处理 律师表示:查看相关资料后。 应由兄妹四人继承,王芳的两个哥哥和姐姐都无力购买,王芳的律师表示,没有书面约定,且已诉至法院,因为只能由承租人购买, 最终,但实际所有人是王芳,王先生去世后也不属于其遗产,但属于老太太的份额,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所以借名买公房的情况并不罕见,借父母名义购买比借其他亲戚名义购买更困难, 子女为父母出资买房通常被认为是赠予或者借款,当时, 2000年,二哥不认可王先生的说明,要求依法分割王先生遗产100号房, 虽然王先生有公证遗嘱,因仍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