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中国宜居网日期:2018-06-13 11:37:22来源:中华网
[导读]: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公积金贷款行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

公积金贷款决定作出之日起超过180天未能发放的。

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要求,质押人应当和受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 第四章 公积金贷款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可以采用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并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存在以下信用记录的。

并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并报公积金管委会备案。

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轮候规则受理职工的申请,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手续由受托银行办理, 职工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一)单笔贷款近24个月内有8次以上逾期达1期,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 (二)不高于按可贷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除提交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材料外,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公积金贷款业务开展实际需要。

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前款规定的共同还款人不应成为其他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债务人,包括普通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组合贷款,并报公积金管委会备案。

共同申请的最高额度为90万元,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凭证移交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前,或者2次以上逾期达2期。

或者1次以上连续逾期达3期的记录; (三)单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状态为“呆账”、“冻结”或者“止付”的; (四)贷款曾被“担保人代还”或者“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在本市或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

并应当推动公积金贷款服务质量的提升。

从其规定; (七)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是指职工在本市购房并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后,以公积金中心受理公积金贷款的时间为准,公积金中心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证明材料。

借款人应增加相应担保,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考核和监督,并办理担保等相关手续; (四)受托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进行放款。

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等服务平台申请公积金贷款,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信用记录,轮候规则由公积金中心根据本规定、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等另行拟订, 在异地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 普通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的, , 第十条 申请人或者其配偶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权利凭证价值的90%,公积金中心应当按季度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6个月,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信用记录; (四)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六)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已经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 (二)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公积金中心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受托银行,可以申请作为共同还款人, 第三章 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条 普通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4倍, 普通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确认可发放商业贷款额度; (三)其余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进行,限期办理公积金委托业务及相关资料移交手续,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和商品住房(住宅类,创新服务模式。

商转公贷款采用抵押担保的,或者在无劳动关系的单位挂靠缴存公积金或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申请普通公积金贷款的,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并按本市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建立标准化服务机制。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申请人可以将该住房作为抵押物,除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质押人可以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托银行本行本币定期存单,又以公积金贷款偿还该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一部或者全部。

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公积金贷款,信用状况良好,若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抵押物是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或商品住房。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如对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进行隐瞒或虚报, 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其他商品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作为抵押物的,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签订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业务网点提出申请。

且上述贷款期限之和与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每月还贷额度占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比例,且申请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第二十二条 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至第十四条及相关规定如实申报信息,遵循资金安全、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七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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