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指土地云年中大促进行时,扫描二维码参与优惠活动!↑↑↑ 目录一、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城市更新项目配建 二、工改类 (一)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即M0) (二)工改保 三、改造后包含商务公寓的城市更新项目 笔者按:通过城市更新项目以及招拍挂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及保障性住房系目前人才住房及保障房的主要来源,其中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安居型商品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十三五”期间预计新增安居型商品住房需求12万户,新增公共租赁住房需求23万户,新增总需求约为35万户。 | |||||||
适用人群 | 供应方式 | 价格要求 | 面积 | 是否回购 | 回购主体 | ||
人才住房 |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等各方面人才供应 | 可租可售 | 租金、售价分别为届时同地段市场商品住 房租金、售价的 60%左右 | 小于 90 平方米为主 | 城市更新配建的人才住房需回购 | 市人才安居集团或各区控股子公司接收或回购 | |
保障性住房 | 安居型商品房 | 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等条件的户籍居民供应 | 可租 可售、以售为主 | 届时同地段市场商品住房租金、售价的 50%左右 | 小于 70 平方米为主 | ||
公共租赁住房 | 符合条件的户籍中低收入居民、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的相关行业人员、先进制造业职工等群体供应 | 只租不售 | 同地段市场商品住房租金的 30%左右; 特困人员及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租金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10% | 30—60 平方米为主 |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搬迁安置用房免地价,建成后政府回购 | 产权归政府所有 | |
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房 | 是否必须配建保障房 | 配建比例 | 保障性住房类型 | 是否计入移交率 | 产权归属 | 地价标准 | |
可以配建,非必须,具体根据更新单元规划确定 | 不少于开发建设用地面积15%且不超过20% | 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 配建类型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产权归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的,相应的用地计入城市更新用地移交率 | 建设成安居型商品房:可租可售 | 建设成安居型商品房:按住宅类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计收地价 | ||
建设成公共租赁住房:归属政府 | 建设成公共租赁住房:免地价,政府回购 | ||||||
适用情形 | 权利主体 | 开发方式 | 配建比例 | 备注 | |||
城市更新项目不再《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适用范围内 | —— | —— | 12% | 一般情形 | |||
城市更新项目位于《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适用范围内的 | 高新技术企业 | 自行开发 | 10% | —— | |||
非高新技术企业 | 与高新技术企业合作开发 | 12% | —— | ||||
非高新技术企业 | 自行开发 | 25% | —— | ||||
建成后政府是否回购 | 产权归属 | 地价标准 | |||||
政府回购 | 政府所有 | 免地价 | |||||
政府不回购 | 按照《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租售 | 地价按《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研发用地的基准地价标准的50%计收 | |||||
改造后业态 | 一类地区 | 二类地区 | 三类地区 | 备注 | |||
改造后包含商务公寓的,向政府移交一定比例商务公寓作为人才公寓 | 20% | 18% | 15% | 1.配建的商务公寓建筑面积的50%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测算时计入基础建筑面积 2. 商务公寓免缴地价,建成后由政府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回购方式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体系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