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长春市教育发布公告,就《长春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建议。 公告称,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三县市,下同)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保障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实现我市招生工作阳光、平安、稳定的目标,长春市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了《长春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7月15日前通过信函、邮件、传真等方式书面反馈长春市教育局。 联系电话:0431-88785041 传真电话:0431-82730156 电子信箱:718436621@qq.com 附: 《长春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下同)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城区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采取任何考试方式招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学区划片招生,学生整体相对就近入学。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相关政策和工作流程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监督,保证入学机会公平。 (四)坚持积极稳妥推进。招生入学政策调整、学区划分及调整要科学论证,评估风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做好舆论引导,确保和谐稳定。 二、入学条件 (一)小学入学条件:截至8月31日,年满6周岁,且具有城区户籍或具有城区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可入读城区小学。 (二)初中入学条件:具有城区户籍或具有城区居住证,并已经完成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的毕业生,可入读城区初中。 三、入学方式 (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四、组织实施 (一)市级相关部门职责 健全由市教育局牵头的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开展工作。 1.市教育局。负责统筹推动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督促指导各城区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 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科学规划义务教育学校用地布局,保证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少年整体相对就近入学需求。负责房屋规划用途确认。 3.市公安局。负责做好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居住证)信息核验及群体性事件的应急维稳工作,协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信息查验及数据统计工作。把好户籍迁移、居住证办理关口,查处以入学为目的办理假户口、篡改户籍年龄、虚报年龄、挂户等违规行为。 4.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权属证明核验等相关工作。 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含有为入住者办理入学、升学等事项承诺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行为,以及对规划或建设中的学校进行误导宣传行为。 6.市民政局。负责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孤儿等群体的资质审核工作。 7.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提供相关部门数据共享的统筹和协调工作。 (二)各城区职责 各城区要依法落实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义务教育中小学(包括中、省、市直属学校以及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由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要健全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招生入学工作机制。要根据国家、省、市招生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制定招生入学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城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登记报名的新生基本信息和证件进行审核,由公安、住房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等部门对新生户籍情况、住房情况、实际居住情况等进行核查,组织辖区内中小学校依规审核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和条件。 各城区要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机制,加强学龄人口的排查摸底,对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分析,出现适龄儿童少年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要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的学校进行预警提示、推进整改,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五、相关要求 (一)科学划分学区 各城区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相对就近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进一步确定学区范围。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平的关键要素,确定相对科学的划片规则,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 针对热点学校生源激增,各城区结合实际,可采取多校划片方式招生入学,也可采取随机派位或设定条件排序方式招生入学,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各城区统筹安排。学区划分及政策调整时,要强化划片工作程序和内容的公开、公正、公平,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充分参与,加强风险评估,设置必要的过渡期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并做好舆论引导,提前广泛告知。学区确定后,应当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二)加强计划管理 各城区负责对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进行计划管理,组织公办中小学校对已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住房地址进行登记。要严格执行省颁办学标准,控制校额和班额,原则上小学每班45人,初中每班50人,要实行阳光分班、均衡编班。学生在学区学校入学期间,原则上学校不再接收同一套住房的其他适龄儿童少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入学。 (三)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 各城区要强化政府责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要根据区域适龄人口数量及增长趋势、现有学校分布情况和学校办学规模等因素,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规划布局中小学校,加快标准化学校建设,确保区域内学位供给满足整体相对就近入学需求。民办义务教育招生规模占比偏高的城区要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继续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公参民”学校改革工作,科学合理确定“公参民”学校改革后的招生办法。要结合实际,采取集团化办学、委托管理、强校带弱校、校长教师交流、大学区管理等方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少年关爱和服务体系,保障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建立监督问责机制 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公示制度。招生结束后,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重点对照“十项严禁”,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要严格落实学籍管理规定,各类学校要为学生建立正常学籍,不得招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就读。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学校,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于在招生入学工作中出现失职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违规招生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日常督导范围,对各地各学校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各城区要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要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县(市)区、开发区在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来源:吉林头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