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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主城区、新市区落户条件的人员; (三)在新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取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及以上学历或在本市就读并已取得初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 (四)在新区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 第四章 综合积分落户 第二十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并持有《大连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人员,户籍迁入主城区、新市区的可办理综合积分落户。 (一)综合积分落户指标类别及分值 1.指标类别由基础指标(含年龄、教育背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申领居住证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房屋情况)、导向指标(含落户区域、重点企业、乡村人口举家迁移、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附加分指标(含就业社保缴费基数、创业人才、社会服务、见义勇为)、扣减分指标(含受行政处罚、不执行法院判决)构成。各项分值详见附件《大连市综合积分落户指标体系及分值》。 2.申请人积满150分可在主城区申请办理落户,积满100分可在新市区申请办理落户。 (二)指标积分的基本要求 1.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国家认可国内外学历学位的,可获得教育背景积分;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学历应当属本市全日制学历教育。 2.取得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职种与在本市工作所聘岗位相符的,可获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积分。 3. 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未正常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有代理社会保险服务资质的外包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除外),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4. 在本市新区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并在主城区或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综合积分落户。 5. 按面积标准积分的房屋,应当是单套并且无共有产权人(夫妻共同购房的除外);购买非住宅的,要求有合法稳定住所。 6. 在本市从事养老和环卫工作等特定公共服务的,可获得积分。 7. 创业人才与本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且以股东身份持股比例不低于5%、实际经营1年以上的,可获得积分。 8. 社会服务中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200毫升为一次计量单位;见义勇为行为和志愿者服务时长经本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可获得积分。 9.导向指标中以农村地区居民举家迁移参与积分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城乡分类均应为“乡中心区”或“村庄”。 (三)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中,“教育背景”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基础指标和附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扣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分按照扣减分项目进行累计扣减。夫妻均可申请积分落户的,以积分高的为申请人,不能累计积分。 第二十一条 积分落户工作由市人口结构办组织落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个人在申请落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落户申请;已经落户的,按规定注销其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并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已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系经营者本人)并实际经营的和已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或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可视为合法稳定职业。 (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商品房、存量房、农村地区依法取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不含主城区、新市区非常住人口有偿或无偿取得本区域内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住房)和依法取得政策性保障住房,不含承租私人的住房。 (三)合法稳定居住,是指本人在我市居住6个月以上,应提供的住所证明包括自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租赁房屋合同的备案证明、单位宿舍居住证明以及借住亲友家中的街道寄住证明。 (四)城镇,是指在本市所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指能够在国家职业资格官网查询到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26日印发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7﹞5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