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约定好的“假离婚”,因为小叶(化名)的拒绝复婚变成了真离婚。老婆没了,房子没了,女儿也没了,阿磊(化名)气急把小叶告到了舟山岱山法院,想要回女儿的抚养权和房子的一半所有权。 2013年,两人登记结婚,并在一年后有了一个女儿。2017年12月,两人想要再买一套房,但因为阿磊婚前已有房子,首付太高,两人决定“假离婚”后,以小叶的名义买房子。随后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女儿由小叶抚养。 然而俩人离婚后,依旧一起住在阿磊的房子里,可住了半年以后小叶突然要搬出去住,阿磊不同意小叶搬出去,在他看来俩人只是为了买房而“假离婚”,小叶依旧是自己的妻子,但是小叶却不这么认为:“我们已经领了离婚证,就是离婚了”,并且还拒绝阿磊和他的父母探视女儿。 无奈之下,2018年5月,阿磊就财产分割和女儿抚养权问题向岱山法院申请立案。 岱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抚养子女的条件相差不大,但顾及双方协议离婚的动机是为购置房屋,而被告以此动机达到真实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有违原告的真实意图。那么由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来弥补原告的缺憾也是一种合理有效的救济途径,同时也能缓和双方的对抗性矛盾。结合本地的风俗习惯和被扶养人已五周岁多、自2018年5月起由原告抚养的实际情况,原告主张婚生女变更为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判决女儿由阿磊抚养,小叶承担部分抚养费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关于新购买的房屋权属问题,虽然定金系婚前支付,定金及房屋部分首付款来源于原、被告共同贷款,但离婚前原告已知晓双方共同贷款是为被告个人名义购房的实际用途,却仍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婚后无共同财产,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在原告无法举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已就该款项做出了处理。 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离婚后被告以个人名义所签,除定金外的其余已支付的房款亦是在离婚后支付,且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故不宜认定为原、被告共同所有。故不支持原告要求本案所涉房屋归原、被告双方共同所有的诉讼请求。 来源:FM93交通之声原创文章 免责声明:此信息系转载自其他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本站转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本网站转载的作品涉及版权问题,请原作者持相应版权证明与本网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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