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政:义务教育不得设营利性民办学校
中国宜居网日期:2019-08-13 12:04:41来源:
[导读]:7月16日,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其中明确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办法中提到,设立民办学校一般包括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可以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需先行...

7月16日,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 《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其中明确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办法中提到,设立民办学校一般包括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可以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需先行依法确定拟办学校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属性、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和办学规模,并持登记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 (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除外)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提交规定的申办材料,经批准后凭审批机关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2017年9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在完成分类登记前,民办学校按照原法人登记予以管理。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自行进行财产清查,修订学校章程,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完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在审批登记机关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各项财产的性质及权属,并交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后,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原民办学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重新登记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和承担。

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一体办学的民办学校,若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学校分立。分立时优先保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办学条件。

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可按照“一地(校)一策”的原则,从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和奖励。

来源: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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