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允许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很难找到符合条件的受让人,农民住宅流转受到较大限制。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已经开展三年时间,其成效如何? ??2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下称《报告》)。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并于2017年12月27日延长授权至2018年12月31日,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下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 ??《报告》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18年9月末,全国232个试点地区农地抵押贷款余额520亿元,同比增长76.3%,累计发放964亿元;59个试点地区农房抵押贷款余额292亿元,同比增长48.9%,累计发放516亿元。 ??“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也推动缓解了“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试点以来,融资额度显著提高,效率有效提升,成本逐步下降。普通农户贷款额度由试点前的最高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额度由试点前的最高10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5000万元不等。 ??虽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 ??《报告》称,颁证进度有待进一步加快。截至2018年9月末,45个农地抵押贷款试点地区农村承包土地已确权但尚未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7个农房抵押贷款试点地区农民住房所有权颁证率低于50%。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民住房所有权证未完全发放给农民,个别试点地区仍积压在乡镇或村委会,制约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和农民住房交易,影响其抵押融资权能的实现。 ??抵押农房流转和处置难度较大。根据相关规定,允许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很难找到符合条件的受让人,农民住宅流转受到较大限制。 ??此外,试点到期后需做好法律衔接。“两权”抵押贷款业务以物权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为支撑。中央关于“三权分置”的意见明确承包农户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但上述法律相关条款仍在修订。部分试点地区担心,如试点到期法律制度难以有效衔接,基层执行时可能出现争议。 ??《报告》提出,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在修订,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如顺利通过,2018年底试点结束时,农地抵押贷款业务法律障碍基本消除,人民银行将及时出台相关办法,明确农地抵押贷款业务的抵押条件、贷款管理、风险处置和配套措施等问题,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全国推广工作。 ??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对此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显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期限届满后,拟不再继续延期。 ??《报告》表示,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政府将认真做好抵押登记、抵押物处置、风险补偿等配套支持工作,实现存量农房抵押贷款业务平稳过渡,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同时,要高度关注试点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指导,坚决杜绝“两权”抵押物处置可能导致的农民失地、失房、失去生活保障等社会问题。 |